資經營及合夥經營
獨資經營

獨資經營是指由一個人出資經營的業務,縱然獨資經營者可聘用員工協助處理日常工作,但所有業務決定仍只由該獨資經營者作出。獨資經營者可獨享業務的全部利潤,也同時獨自承擔業務的一切債務。

獨資經營的優點
  • 獨資經營的公司架構簡單兼具彈性。
  • 獨資經營者可全權控制及決定營運策略、盈利和資金的運用。
  • 終止業務的手續較為簡單。
  • 獨資經營業務的盈利稅率,較一般企業 (有限公司) 的稅率低。在評稅時,業務的虧損亦可從獨資經營者的其他收入中抵銷。
獨資經營的缺點
  • 獨資經營者須獨力承擔業務的風險和債務,一旦無力償還欠債,經營者隨時有機會破產。
  • 企業連續性差,業務會因獨資經營者患病或離世而結束。
  • 業務由一人獨力集資經營,因而較難透過其他途徑去集資擴充業務。
合夥業務
  • 合伙企業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然人通過訂立合伙協議,共同出資經營、共負盈虧、共擔風險的企業組織形式 。我國合伙組織形式僅屬限於私營企業。合伙企業一般無法人資格,不繳納所得稅。
  • 合伙企業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經營,其他合伙人僅出資並共負盈虧,也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經營。
  • 與個人獨資企業相比較,合伙企業有很多的優勢,主要是可以從眾多的合伙人處籌集資本,合伙人共同償還債務,減少了銀行貸款的風險,使企業的籌資能力有所提高,同時,合伙人對企業盈虧負有完全責任,有助於提高企業的信譽。
  • 涉及合夥人之權益轉讓,需按合夥協議或所有合夥人之間所訂的協議進行。
  • 訂立合夥協議十分重要,協議應包括利潤分配、如何控制和解決有關業務糾紛的相關條款。在訂立協議時,應聘請律師提供協助。
合夥業務的優點
  • 合夥業務較獨資經營更容易籌集資金。
  • 合夥人按各自獲得的利潤繳稅,而各合夥人分擔的虧損亦可從他們的其他收入中抵銷。
合夥業務的缺點
  • 合夥人未能享有有限責任的好處 ( 見下述關於有限公司的內容 ) 。
  • 在訂立大部分合法交易時,都需要所有合夥人同意,一旦出現意見分歧,合夥人之間容易產生衝突。
  • 按《合夥條例》第38條所指, 除合夥人之間另有協議外,如有任何合夥人身故或破產,該合夥業務即告解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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